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僑務工作的重要論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按照中國僑聯的部署,加強湖北省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以下簡稱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設,充分發揮交流基地作用,最大限度的團結,凝聚僑心僑力,為弘揚中華文化,講好中國故事,講好湖北故事、促進荊楚文化走向世界,促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交流基地是僑聯組織對承載中華文化,富有僑的特色,廣大僑胞向往,社會廣泛好評,旨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的各類文化場所等予以確認的展示窗口,是僑聯組織整合社會資源,推進優勢互補,合力開展海內外文化交流活動的重要平臺,由市區僑聯組織申報,省僑聯考察、復核和確認。
第三條市、區僑聯因地制宜,積極創建華僑文化交流基地,協助地方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進行專項檢查考核,申報成為交流基地的單位應從所在市區華僑文化交流基地中產生,或者確認為交流基地后,即為所在市、區華僑文化交流基地。
第二章 認證范圍。
第四條交流基地,認證范圍如下:
(一)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遺址,名人故居,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中心等。
(二)文化街區,文化園林,民俗村落以及文化名勝場所等。
(三)具有“僑”特色的學校,僑史研究機構,以及書法,國畫,武術,中醫名院,戲曲烹飪等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質的機構等。
(四)由僑界人士創辦,參與創辦捐建的,為僑服務的其他文化機構,文化場所,文化設施等。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交流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文化特色鮮明。融合民族文化、地域文化、華僑文化等特質。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契合以“親情中華”為主題開展文化交流活動,具有獨特文化魅力、教育意義和較高傳承價值。
(二)為僑服務熱情,主動為歸僑僑眷,海外僑胞到訪和參觀考察提供優惠條件和優質服務,積極協助僑聯組織開展各類文化交流活動。
(三)引領作用突出。在全省和行業領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義,在弘揚中華及荊楚優秀文化,對外影響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效益顯著,社會認可廣泛。
(四)運行機制完善。有配套齊全的活動場地,參觀場所,展覽場館,宣傳設施和真實可靠的文物、圖片、史料、音像、文字說明的,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和專兼職講解員及完備的規章制度。
第四章 認證程序
第六條文化交流基地認證程序如下。
(一)申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報湖北省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申報認證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向省僑聯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申報表和申報單位介紹等材料,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檔。申報單位介紹主要包括單位名稱,上級主管部門建設規模和主要建筑設施,文化內涵和特色,主要社會效益,聯系海外僑團情況,資產資金來源,開展為僑服務情況,以及相關活動圖片資料等內容。
(二)核查。市區僑聯根據申報材料,組織實地考察和評估,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向省僑聯提出書面請示,并向湖北省僑聯文化公益部提交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及其電子文檔。湖北省文化公益部組織實地考察提出復核意見報湖北省僑聯主席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三)確認。湖北省僑聯下發通知,確認交流基地,授予統一制式牌匾。市區僑聯對確認的交流基地,適時舉行簡樸的揭牌儀式,并向社會宣傳。
第五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交流基地,以弘揚中華文化為核心,以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為特色,以華僑文化為紐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以歸僑僑眷,海外僑胞傳承傳播中華文化的需求,服務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促進中華文化走向世界。
(一)宣傳引導。深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宣傳教育,深化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廣大僑胞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所作出的重要貢獻,激發海外僑胞愛國之心、報國之志,引導廣大僑胞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二)文化交流。舉辦親情中華主題系列活動,組織海外僑胞學習考察活,開展面向僑胞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三)華文教育,組織海外華文教師,華裔青少年中華文化體驗和實踐活動,為推進華文教育,增強海外僑胞,特別是華裔青少年對祖(籍)國的文化認同感,發揮積極作用。
(四)智力引進。積極引進海外僑界文化專業人才,廣泛開展中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實現文化產業創新發展,促進中外文化交流互通搭建平臺。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加強交流基地組織和管理,促進規范化建設。
(一)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設,按中國僑聯相關要求,在湖北省僑聯統一領導下,由湖北省僑聯文化公益部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實施,各級僑聯要明確一名或領導分管此項工作,機關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相關部門具體聯系,確保工作責任落實,有序推進。
(二)湖北省僑聯定期召開交流基地工作研討會,以會代訓,組織各級僑聯,交流基地負責人參觀考察,學習觀摩。
(三)協調國內主流媒體和海內外華文媒體分類分主題,推介宣傳交流基地,提高教育基地知名度,增強其社會影響力。
(四)省僑聯定期組織對交流基地開展活動、完成任務,發揮作用等情況進行評估,提高市區僑聯文化交流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五)對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設成績突出的,省僑聯適時上報中國僑聯,申報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基地。
(六)省區市僑聯承擔交流基地的監督責任。交流基地如有違反國家和當地政府相關政策和法規,發揮交流基地作用不明顯;管理不善,在海外僑胞中造成不良影響;其他有違交流基地宗旨的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或由市區僑聯報告,省僑聯將取消其交流基地資格。
第七章 牌匾規制
第九條交流基地統一懸掛牌匾。牌匾規格為長60CM×寬40CM,材質為銀色不銹鋼金屬拉絲,文字圖案鐫刻采用腐蝕工藝。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親情中華”主題活動LOGO組合(橫版);牌匾中間位置標明“湖北省華僑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譯名;牌匾下方右側落款“湖北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及其英文譯名,以及確認日期。牌匾圖樣報送中國僑聯文化交流部備案。
第十條交流基地要將牌匾懸掛在本單位入口處醒目位置,并在接待處、售票處等處公布為僑服務優惠條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僑聯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僑聯
黃石市僑聯
十堰市僑聯
宜昌市僑聯
襄陽市僑聯
鄂州市僑聯
孝感市僑聯
荊州市僑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