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歸國華僑聯合會

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
  • 時間:2023-06-02
  • 來源:湖北省僑聯
  • 作者:湖北省僑聯

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

(2022年9月16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9月28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湖長制實施,統籌流域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河湖長制,是指在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湖長(以下統稱河湖長),組織領導其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督促相關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推動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的目標任務和行動計劃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全省河湖長制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有力、保護有效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條 全面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等水體及岸線。

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河湖長制實施范圍的塘堰、溪溝等小微水體,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主要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七條 建立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

按照流域設立河湖長,跨省、市重要河湖設立省級河湖長;河湖所在的市(含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含鎮、街道,下同)、村(含社區,下同)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鄉級以上河湖長原則上由同級黨委和政府負責人擔任。村級河湖長由鄉級黨委和政府明確。

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市、縣、鄉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分別由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擔任。

鄉級以上河湖長實行席位制,擔任河湖長的負責人職務發生變動的,由相應崗位新任負責人接替。新任負責人未到崗前,由同級其他黨委和政府負責人或者聯系部門主要負責人代為履行相應河湖長工作職責。

鼓勵和支持設立民間河湖長,配合各級河湖長做好相關工作,共同保護河湖生態環境。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河湖長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組織領導體系。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設立河湖長制辦公室,承擔本級河湖長制日常工作,對本級總河湖長負責。省河湖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各級河湖長制聯席會議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護相關職責,協同推進河湖長制工作。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配齊配強河湖長制辦公室工作人員,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本級河湖長設立情況明確河湖長聯系部門,由其協助相應河湖長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 全省公安機關明確省、市、縣、鄉四級河湖警長,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機構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一條 全省檢察機關明確省、市、縣三級河湖檢察長,分別由同級檢察機關負責同志擔任。省、市、縣檢察機關均至少明確一名檢察官負責聯系同級河湖長制辦公室,協助河湖長開展河湖長制有關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總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河湖長制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組織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領導機制;

(三)主持研究河湖長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事項;

(四)統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部署安排河湖管理保護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

(五)組織召開總河湖長會議,研究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的全局性問題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制度,督促指導本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系部門和下級河湖長履行職責。

副總河湖長協助本級總河湖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審定責任河湖的“一河(湖)一策”等河湖管理保護方案并督導實施;

(三)明晰責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區管理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四)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的巡查和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五)組織對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六)完成省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市、縣級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并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細化實施方案;

(二)組織研究責任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單位)予以解決;

(三)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專項治理、整治行動;

(四)牽頭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關地區以及部門(單位)落實流域(跨界)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五)對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組織考核;

(六)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鄉級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責任河湖管理保護的具體工作;

(二)開展責任河湖經常性巡查,及時處理和上報發現的相關河湖問題;

(三)組織開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潔等活動;

(四)組織落實小微水體的管理保護工作;

(五)指導監督村級河湖長開展工作;

(六)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當與村級河湖長明確約定其具體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工作:開展責任河湖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勸阻相關違法行為,并向上級河湖長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落實小微水體具體管理保護工作;教育引導村民、居民保護河湖資源、改善河湖生態環境;完成上級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鄉級黨委和政府在村級河湖長職責約定中,應當同時明確經費保障和未履行職責承擔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 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考核評價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完成本級黨委和政府、總河湖長和副總河湖長確定或者交辦的事項,協調完成本級其他河湖長確定或者交辦的事項,及時請示報告有關情況;

(二)督促協調本級河湖長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河湖長聯系部門履行職責;

(三)研究起草河湖長制相關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落實“一河(湖)一策”等河湖管理保護規劃、方案;

(四)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評選表彰;

(五)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六)完成上級河湖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任務;

(七)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八條 河湖長聯系部門協助相應河湖長做好相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提醒相應河湖長履職,承擔相應河湖長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掌握責任河湖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定期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巡查工作,協助相應河湖長抓好問題的跟蹤督辦落實;

(四)及時向相應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報告有關河湖長制工作情況,報送有關履職信息;

(五)完成相應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河湖警長在相應河湖長的領導下,研究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治安問題,依法遏制、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本級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污染水環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在河湖管理保護領域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二)健全本地河湖區域治安防控網絡,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

(三)參與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協助相應河湖長開展巡查、調研、督查等工作,定期向相應河湖長和上級河湖警長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業務數據信息,配合開展法治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 河湖檢察長負責推動行政監管執法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推進落實涉河湖公益訴訟制度,依法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督促水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依法對水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補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河湖長制辦公室聯絡檢察官協助本級河湖長開展河湖長制有關工作,督促有關行政機關落實本級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反饋的涉河湖有關問題。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總河湖長可以就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的重大事項簽發總河湖長令,對有關工作作出部署。

第二十二條 各級河湖長以及聯系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河湖巡查工作,巡查頻次、形式、內容和情況通報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對跨界河湖組織開展聯合巡查、聯合執法工作。

對于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二)根據職責應由本級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三)根據職責應由上級河湖長或者上級相關部門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湖長協調處理;

(四)根據職責應由下級河湖長或者下級相關部門處理的,移交下一級河湖長組織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日常管護機制,通過聘請河湖巡查員、保潔員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潔工作。

河湖垃圾(含水面漂浮物)納入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河湖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優化監測站點布設,加強河湖跨界斷面動態監測,強化監測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在管理部門之間實現河湖水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執法處置等數據信息的及時共享,提高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數字化、智慧化水平??缃绾雍栴}突出的,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應當主動共享跨界河湖的水質水量、環境風險等基本信息,共同防御水災害、水污染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河湖長名單應當通過本地政府門戶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公開發布;鄉、村級河湖長名單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發布。

河湖重點水域和沿岸顯要位置應當設立河湖長公示牌,載明河湖長姓名、職務、職責、河湖管理保護范圍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聘請河湖長制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評價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湖保護工作,從事河湖保護志愿服務。

倡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河湖管理保護作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吸納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河湖保護,可以通過市場化機制設立河湖保護基金,重點支持實施河湖管理保護、重大生態環境治理等項目。

基金管理組織機構依法依規接受社會捐贈,按照捐贈者意愿用于本地或者具體河湖的管理保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害河湖行為舉報制度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制度。

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危害河湖行為的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予以核查、處理。

第三十條 加強河湖管理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建立健全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做好實施河湖長制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增強社會各界的責任意識、參與意識,凝聚生態文明建設的共識與合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河湖保護的良好氛圍。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河湖保護和河湖長制的公益性宣傳。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二條 嚴格河湖長制考核??h級以上總河湖長應當組織對本級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下一級地方河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縣級以上河湖長應當組織對相應河湖的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

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河湖長制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并與河湖長制“以獎代補”資金安排掛鉤。

第三十三條 對河湖長制工作成績顯著的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縣級以上總河湖長應當約談本級河湖長和下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應當約談本級相關部門(單位)、下級河湖長和下級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應當約談聯系部門和下級河湖長。

第三十五條 各級河湖長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一)未認真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上級河湖長指令不力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或者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三)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河湖問題未采取及時有效處置措施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湖長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河湖長制辦公室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一)未認真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上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要求不力的;

(二)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河湖問題,未及時提醒相關河湖長履職,未及時分辦、督辦相關職能部門履職的;

(三)未組織開展編制“一河(湖)一策”,未組織開展河湖長制考核的;

(四)其他違反河湖長制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河湖長聯系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一)未認真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和相應河湖長要求不力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責任河湖巡查和問題跟蹤督辦職責的;

(三)履行聯系部門職責不力,對責任河湖的河湖長制工作推進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履行職能部門職責不力,造成河湖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等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河湖長制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省水利廳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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